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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有操作人员必须在2010年全部取得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专门培训上岗证;到2011年全部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到2012年,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消防控制室工作,单位不得录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员工要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从2010年6月开始,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工矿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分级、分类进行“四个能力”专项培训,达到“懂基本消防知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80%达标;2012年,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负责制,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消防工作议事制度、部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要带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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