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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10〕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平台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建设的框架初步形成,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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