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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民发〔20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政府各级预算安排及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生活保障和基础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优抚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本单位业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财务部门审核,厅(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一般情况下,应提前1天将资金分配方案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第五条 制定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救灾、优抚、低保、五保、安置、医疗救助等民政对象的保障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困难程度、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等,采取因素分配法提出分配方案;民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目标要求,提出分配方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须于当年4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必须当年分配下拨和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同意结转次年的资金,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分配下拨和使用,同时向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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