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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及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及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的通告
(齐政发〔2010〕37号)


 为创建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以整治市容市貌为重点的“春风行动”,净化市容,保护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执行之日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进行全面规范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之内和每年年初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窗口(市党政办公中心6号楼二号办公大厅)办理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从业人员,将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改造,即统一登记管理、统一规范上岗、统一发放证件、统一回收车辆、统一叫卖器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四、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从业人员,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公中心7号楼405室)办理从业申请备案,分期接受“六统一、三规范”上岗前规范指导后,开展收购业务。
  五、按照“六统一、三规范”的要求,在市区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人力车,必须改造成为符合绿色环保设计和使用要求的箱式流动收购车,统一工作服装,统一使用叫卖器具。市供销合作社将对依法从业人员使用的流动人力车指定地点进行无偿加工改造,并对流动经营业户免费发放工作服装。
  六、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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