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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三、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2010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不包括军营、学生公寓等非传统住宅中的人群。城镇是指《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乡结合区,镇区包括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和特殊区域。常住户是指已经居住或打算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户。

  (二)调查内容

  1.住户基本情况,包括城镇居民家庭人口、住房、收支情况。
  2.住户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职业等。

  四、数据采集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员入户访问形式搜集资料,入户访问时间为2010年7月至8月,调查数据的报告期为2010年上半年和2010年6月。

  五、工作步骤

  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协助组织。

  (一)抽样准备阶段(7月9日前完成)。一是各区、县(市)核实大样本目录。二是召开区、县(市)领导工作会议。三是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在民政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对市区住户实施抽样、指导抽中社区编制抽样框,抽选调查小区和调查户,并按照统一要求规范整理各级抽样框。四是培训调查员,各区政府负责确定调查员,协调组织街道、社区实施调查工作。
  (二)入户调查访问阶段(7月12日-7月25日)。社区调查员于7月12日开始入户进行调查登记,各区政府负责将调查问卷整理后,于7月30日前报市调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向各区派联络员,协助调查工作;向各社区派督导员,指导调查工作,监督调查质量,抽查复核调查问卷。
  (三)抽查、录入上报阶段(8月1日-8月20日)。市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审核、录入、整理及初步分析,经检查无误后,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上报。
  (四)汇总评估阶段(9月-10月)。汇总、评估调查结果,开展分析研究工作,建立数据库,抽选常规调查样本及轮换样本组。
  (五)总结表彰阶段(11月-12月)。对大样本调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县(市)调查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县(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于8月25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可与市调查办公室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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