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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七)公开公示。制度文本中应明确规定:制度原文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权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效率原则竞争择优分配的资金、资源、项目及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按公平原则均等化分配的资金、资源在单位内部公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须将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决议过程公开。进行网上审批的,要实现对办事过程的在线查询和动态公开。行权决定作出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未获批准的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八)办事时限。指权力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限。制度文本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和省委再压缩20%审批时间的要求,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并将时限分解到各个办理环节。

  --当场办结。对于形式审查的企业登记、年检、换证等行为,不需要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检验、检测、检疫行为,以及其他能够即来即办、即报即批的行为,应当场办结。

  --只需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时限为准。该时限指在该部门运行的全部时间。

  --需要市、区县(市)多层次办理事项的时限。市直部门能够下放办理权限的应尽可能下放。不宜下放而又属直管的部门(如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办事时限从区、县(市)部门受理之日算起到市直部门办结为止。凡区、县 (市)已经初审的,市直部门的办事环节和办事时限应该压缩。凡区、县(市)已经现场核查的(包括勘察、检查等),市直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部门在确定本部门的办理时限时,要进行沟通协商,确保不超过总的时限。凡是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同一内容的,应改为一个部门审批为主,其他部门主要行使监督职能,并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审查中附加程序的时限。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之内,但应另行规定时限,以提高办事效率。

  --公示和送达的时限。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上述时限要求是指完成行权过程的最长时限,各部门要尽量缩短具体行使权力的时限。同时,应建立领导AB角和代签制度,或采取电子印鉴,实行远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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