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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制度文本由以下要素构成: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办事条件和标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开公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并附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制度名称。由行权事项和权力类别构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局(含委、办等,以下统称为局)和职能处室(含二级局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站、所、队等,以下统称职能处室)构成。责任人由承办人A、承办人B、职能处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协办处室相关人员、处(局)务会参加人员和局领导等组成。不同类别的权力,上述责任链条中的环节可以精简。
  (三)权力行使依据。由规定行使该项权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款中作为行权依据的实质性内容的原文构成。
  (四)办事条件和标准。办事条件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办事标准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细化、量化的行权主体审查和决定所依据的尺度。
  (五)申请与受理。包括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申请方式和材料补正方式以及受理方式、受理结果等。
  (六)审查与决定。主要指权力部门内部审查决定的步骤和方式。对于不同类别的行权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是否采用AB角、专家评审、听证、处(局)务会集体决策等程序。

  --审查。对企业登记、换证、年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或依法由工作人员独立负责的事项,可由一人审查。凡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实行A、B角制度,制度文本须明确A、B角各自的职责。对需要进行实地考核、考察、调查的事项,审查人要形成署名报告存档。

  --专家评审。凡属权力部门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事项,进行招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都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需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市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规定组织听证。

  --处(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具有重大利益的授权行为、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准入、资金和稀缺资源的选择性分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难以把握的政策边缘性问题,以及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提交处(局)务会讨论,否则不能报上级审批或研究。财政资金对竞争性领域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必须在处(局)务会上和公示中特别说明。对于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很小的一般性行权事项、均等化的资金分配、项目备案、资格考试等,可以事前或事后在处(局)务会上通报。有些特事特办来不及开处(局)务会讨论的事项,须在下次处(局)务会上通报。属于形式性审查、可由一人承办的事项,在服务大厅(窗口)即来即办的事项,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可不经处(局)务会讨论。有些重大的行权事项,要经局务会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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