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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贯彻施行工作的通知

  二、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健全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按照《办法》明确的公开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发布应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京卫宣字[2009]18号),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公众及时了解本单位工作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二)健全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在认真梳理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基础上,确定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制定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办理、答复、收费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单位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和舆情动态,及时发现与本单位相关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消除各种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对不能公开的信息,要提前制定答复预案,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严格落实依申请提供信息收费标准。按照《办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收取相关费用。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三、建立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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