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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贯彻施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贯彻施行工作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7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有关直属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贯彻施行工作的重要性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按照《条例》要求,卫生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办法》从起草、征求意见到颁布施行,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历来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办法》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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