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9]52号)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担保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中小担[2009]1号)(武创担[2009]1号)(武信管[2009]22号)收悉。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体系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时,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担保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