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关于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的通知
(鄂价费[2009]181号)
各有关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为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45号)的规定,现就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收费时不得突破,可在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内向下浮动。
二、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
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电网运行规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不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收费。
三、各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接受委托人自愿委托后进行安全评价工作,严禁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其它手段强制要求企业参与安全性评价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