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120元补助,其中中央补助60元,新农合省级财政补助45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15元。城镇居民医保省级财政补助18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42元。(市财政局负责)
(2)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在11个县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确保达到80%以上的统筹地区,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对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积极探索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有序开展基本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围绕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索推广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和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题,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7)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问题,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本地区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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