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卫生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任务,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市、县两级林业部门牵头负责,针对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地区、林(农)场、森林风景区等,组织辖区乡镇、村(居)委会、林(农)场干部职工,组建市、县、有关乡镇及重点林(农)场森林消防队伍,并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森林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九)水上搜救队伍。境内有大型河流水库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特点和需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当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
(十)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交通运输、市容环境等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运营单位,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人员,分别组建各类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抢修保障能力。
(十一)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各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工能委、农业、供水等部门人员,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对涉及经济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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