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住宅产业化领域重大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五)承担住宅产业化领域中尚无国家标准、规范可依,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六)承担住宅产业化领域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统一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论证意见,供主管部门审批;
(七)承担部品认证、住宅性能认定、康居示范工程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八)承担市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民主产生。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住宅产业化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开展研讨,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对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产业化试点工程开发建设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专家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遴选,人数不少于7名。
(三)专家组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科委等相关部门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产生,经审核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三)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住宅产业化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