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7.3 通信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力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山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