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切实加强用能管理。积极筹建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湖南)和市州能源计量测试中心,加强对各地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和大容量、高效率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鼓励企业错峰用电。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耗能(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限额部分的电力加价标准,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6、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进一步落实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对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在湘28家企业、100家省确定的“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节能和21家省确定的重点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提高用能水平。对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全面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对比达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立覆盖全省耗能企业的网络化、智能化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监管平台,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在线监管、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管。组织能源计量节能降耗服务队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巡讲、巡查、巡诊活动,加快建立湖南“120”节能服务中心,搭建监管、指导、服务的节能工作平台。中央在湘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把节能减排目标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地方国有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或国有出资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撤职处分。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7、大力开展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业领域加强对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建筑领域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鼓励新能源建筑应用,积极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农村领域重点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快推进农业节水、节肥、节药、节种工作,加快更新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发展节能型住房,推动农村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交通运输领域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应用,大力推广节能驾驶经验,加强营运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淘汰高耗能车辆,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公共机构领域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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