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深化矿产资源税费征缴、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开展不动产税征收试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负责)。
15、加快推进“四行一社”改革重组,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完成长沙银行上市。探索设立地方性法人保险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16、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产权交易等形式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省股权登记托管管理中心,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试点(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17、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省政府金融办牵头)。
18、进一步抓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
19、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促进和服务体系,积极搭建国际性投资贸易平台,拓展完善国际和区域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牵头)。
20、健全“走出去”促进服务体系,加快“走出去”促进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水平(省商务厅牵头)。
六、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企、垄断性行业改革
21、明确省属国有资本进退领域和发展方向,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深入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积极推进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战略重组。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抓好省属国企改革后续工作。进一步推动省属国有企业与央企对接(省国资委负责)。
22、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放宽行业准人标准,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负责)。
23、加快服务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服务业领域垄断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24、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化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经信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