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弃物等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林权市场(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协调推进城乡改革
6、探索创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适时启动城乡一体化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省发改委牵头)。
7、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规范发展农村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深化农房、森林保险试点 (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负责)。
8、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制度,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以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省农办牵头)。
9、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0、完善“一事一议”试点相关配套措施和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加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建立村级运转保障制度(省农办、省财政厅负责)。
11、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深化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政策 (省林业厅牵头)。
五、深化财税、金融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12、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制定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省财政厅牵头)。
13、编制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