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条块结合、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原则。市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迅速响应,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信息,保持联络畅通。市外事部门应及时向省外侨办、市政府报送信息、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1.4.4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原则。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效应对。
1.4.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原则。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外交部、我驻外使领馆及省外办政策指导。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1.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1.2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2.1.3根据省外办或市委、市政府指示需紧急响应的其他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2.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2.2一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2.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2.2.4根据外交部、省外办或市委、市政府指示,需要撤离我市驻境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2.3.1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
2.3.2一次造成50人以下受伤;
2.3.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