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并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煤矿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若干规定》,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县(市、区)四大班子领导包片包矿和县(市、区)副科以上干部包矿制度、驻矿安监员制度和“煤矿5人监管小组”等包保责任制,严防安全监管漏洞。
二、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对停工停产矿井加封上锁,专人盯守,疏散工人,采取日常检查、夜查、突查等形式轮回检查,防止违法生产建设;对所辖煤矿,乡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县(市、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严防死守,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停工停产矿井排水、瓦斯检查等零星作业管理和批准复工复产矿井日常监管检查,重点加强“一通三防”、“防治水”监管检查,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整顿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整顿的煤矿,严厉打击、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兼并重组资格,无条件关闭,不予奖励补偿,不退还资源价款。
四、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按规定要求尽快完成兼并重组“四个百分之百”和矿井关闭任务。凡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兼并主体、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的,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大矿井关闭力度,对列入单井关闭、整合关闭的煤矿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移交。
五、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担建设施工工程。
六、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10〕70号文件规定,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外,我市区域内其他各类有证合法煤矿按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