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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举行全区哀悼活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举行全区哀悼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4号)精神,为表达宁夏各族人民对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2010年8月15日举行全区哀悼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

  二、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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