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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
(六政[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机制,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文件。
  市、县区政府(管委)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政府(管委)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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