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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学分认定原则

  学分认定是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重要环节。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性质和特征,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中应注重学生亲身参与和学生全员参与,强调课程计划规定的学时和参与态度的考核,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要特别关注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和实践体验,重视对过程的评价和在过程中进行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与对学生的指导要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自己的才能,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

  (二)学分认定办法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在对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学生每完成一项研究性学习活动课题(项目)、每参加一次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都应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见附件)。教师要及时对学生完成的研究性活动进行评价。学校要对学生三年中参与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总结性评价合格的,才能获得规定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的程序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2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学分认定条件

  学生认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三年内研究性学习活动时间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完成至少3个专题(项目)研究,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15学分。学生热心参与社区服务,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2学分。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必须达到1周,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6学分。三年内,凡符合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条件的,总计可获得23学分。

  四、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实施工作的领导,为学校实施综合实践提供政策、师资、经费、设备设施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学校解决在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通高中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整体规划普通高中教师专业结构,协调并督促所属学校根据需要逐步配齐配足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学校要立足实际,整合现有教师资源,逐步建设一支由专任教师与兼职指导教师组成的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要研究制定综合实践活动教师的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办法及标准。大力建设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确有特长教师的作用,鼓励他们向专职教师发展。充分利用目前高、中等教育教师队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吸纳社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员帮助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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