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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八、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各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市在制订实施办法过程中,可采取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建立统筹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建立单独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各市政府可明确由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书面委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保障其工作经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并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九、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时制订相应办法。

  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为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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