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补贴。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确定,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二)领取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政府补贴。
建立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即出口补)制度。基础养老金筹集以市、县财政补贴为主。在国家政策出台前,省财政可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商定。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及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适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七、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