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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10〕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省级制订指导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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