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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4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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