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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天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天津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家各部委、外省市、中央大企业、金融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签署的协议日益增加。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的统一管理,推动协议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协议,是指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等市领导同志以个人(或市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签名的形式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印章),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家各部委、外省市、中央大企业、金融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签署的协议、议定书、意向书、宣言、备忘录等(以下统称协议)。
  二、草拟协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内容要实,具有可操作性。要认真研究拟定协议内容,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协议兑现。
  三、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文本的起草承办部门要就协议内容与协议方充分协商,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协议文本涉及法律法规等事项的,应先送市法制办审核无误后,再报市领导确定。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按照与协议方签署人职务对等的原则,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署,或由市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签署。
  五、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文本一律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外事协议除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和单位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背景说明和协议文本,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并办理协议文本移交手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直接用印;未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按照规定,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用印手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外事协议,应当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协议文本移交手续。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统一归档管理。协议文本的办理和承办部门及单位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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