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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二)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四)没按实名登记规定上网;

  (五)营业期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九)利用明火照明、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十)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处罚办法:

  (一)年度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违反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派出所辖区一次或分县(市)局辖区两次的,责任派出所或分县(市)局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同一派出所辖区二次或分县(市)局辖区三次的,派出所责任民警或分县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责任民警年度绩效考核不达标,主管所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解聘,派出所教导员、所长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诫警;同一派出所辖区三次或分县(市)局辖区四次的,派出所教导员、所长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解聘,分、县(市)局主管领导予以诫警。

  (二)年度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违反第四条第四项派出所辖区一次或分县(市)局辖区两次的,责任派出所或分县(市)局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同一派出所辖区二家或累计发现三次或分县(市)局辖区六次的,派出所责任民警或分县(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责任民警年度绩效考核不达标,主管所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解聘,派出所教导员、所长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诫警;同一派出所辖区三家或累计发现四次或分县(市)局辖区八次的,派出所教导员、所长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解聘,分、县(市)局主管领导予以诫警。

  (三)派出所列管场所年度内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存在第四条第五、六、七项一次或第八、九、十项二次的,负有监管责任的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主管副所长、所长(教导员)予以通报批评。存在第四条第五、六、七项二次或第八、九、十项三次的,负有监管责任的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绩效考核不达标,主管所领导停止执行职务,所长、教导员予以诫勉谈话;分、县(市)局列管场所发生同样情形,主要责任人离岗培训一个月,分、县(市)局消防大队正、副大队长停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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