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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沈公发[2009]139号)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强化网吧管理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沈阳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名登记规定上网,系指网吧应该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并用该人有效证件开办的实名卡或二代身份证刷卡上网;网吧安全管理系统,系指按省公安厅统一要求,在网吧内安装的能自动记录和保存上网消费者有关上网信息的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局各单位所有民警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的现役制警官。

  第四条 在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发生下列问题:

  (一)未依法办理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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