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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


  七、对经审查、调查,不构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接警单位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通知报案人;报案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办案民警要向报案人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八、经审查、调查,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要在24小时内将《回执单》附卷栏和相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查处,并及时通知报案人。

  九、110报警服务中心和纪检、督察、法制、控申等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不受理、不接受查询或不立案的投诉时,要认真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各级督察、法制、治安、刑侦部门要定期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回执单》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对未按规定向报案人送达《回执单》或在《回执单》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民警,市局将按照警务公开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民警及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和民警参加各种评先创优资格。

  附件:附件1:受理案件回执单
  附件2: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受理案件回执单(存根)

  编号:
 

报案人姓名:

 
 
 

报案人单位(地址):

 
 

报案人电话:

 

简要案情:

          

 

 

案件编号:

 

 

接警单位:

 

 

 

接警人:

 

 

 

填写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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