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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
(沈公发[2009]70号)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切实解决如实立案、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按照《沈阳市公安局推行“阳光执法”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受案回执制度,落实群众报案反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四月十五日起,各办案单位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送达《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在受理治安案件的同时,应当制作《受理案件回执单》送达报案人。

  二、接受报案的民警,要认真问明案件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在此基础上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或《受理案件回执单》(以下统称《回执单》)交报案人收执。

  三、《回执单》(样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附卷,第三联交报案人。《回执单》中必须填写接警单位名称、处警民警姓名、联系电话、案件编号以及报案人查询案件处理信息的方式等内容,样式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自行印制。刑警支队、治安支队负责对《回执单》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四、报案人可以凭《回执单》,通过电话、网上公安机关等对外公开媒介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办案部门查询案件的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办案民警对群众的查询应耐心解答。

  五、办案民警接受群众查询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侦察秘密和不妨碍查处、破案工作的前提下,具体回复以下内容:是否已立案侦查,是否已查处,案件是否破获,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已采取的法定措施,是否已收缴了查询人损失的物品,案件是否已移送起诉等。

  六、查询电话、网上公安机关等对外公告形式接受群众查询时,应公开案件是否已立案、查处、办案民警姓名、联系电话等,公开的其他具体内容按照市局的网上公安机关案件查询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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