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抓大项目促大发展”的发展思路,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正式项目。
第二条 评选表彰活动在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协作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负责的重点项目开工率达100%,按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建设任务。
(二)及时报送信息,反映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重点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服务到位、保障措施有力,及时主动协调各种问题,没有发生因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众上访、纠纷等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重点项目协作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协作的重点项目符合第四条(一)、(三)款。
(二)建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主动解决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有效协调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建设条件,对需上报国家或省审批事项主动衔接汇报、及时跟踪。
此外,对在争取重点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重点项目协作单位可予特别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