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2.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维持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秩序。
(十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2.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十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1.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2.有关部门应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四)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3.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十五)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1.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2. 交通、公安、航管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十六)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
1.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杜绝林区用火;
3.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4.禁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海洋、水利(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