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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7: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村医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等。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的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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