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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人事制度。

  1. 科学设置岗位。在编制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2. 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长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原则上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 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选定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竞聘定岗工作。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10年及以前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规定,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竞聘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依据上述要求,并结合当地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

  (2)实施步骤。①核准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竞聘定岗具体实施办法。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 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5.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6.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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