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