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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防洪排涝二期工程堤岸线征地红线内新增建设项目及种植多年生植物和堆放物料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防洪排涝二期工程堤岸线征地红线内新增建设项目及种植多年生植物和堆放物料的通告
(韶府[2010]53号)


  韶关市区防洪排涝二期工程于2008年经省发改委以粤发改农[2008]1160号文批复同意建设,是我市重点防洪工程和省重点防灾减灾工程之一。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划定,在市区防洪排涝二期工程堤岸线征地红线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建设项目及种植多年生植物和堆放物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涉及浈江区乐园镇上坝村、下坝村、六合村、新韶镇黄金村、水口村、十里亭镇湾头村等村委会,堤线总长11.1公里。其中北江左岸孟洲坝至京珠高速公路跨桥段约长 2.3公里,浈江左岸韶关木材厂至湾头水利枢纽坝址约长6.4公里,浈江右岸韶赣铁路至湾头水利枢纽坝址2.4公里(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单位确定设置界桩红线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迁移线及界桩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开荒及新种各种多年生植物,不得堆放任何物料等。

  三、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自然增长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开招用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迁入户口。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作任何补偿安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评估调查,由浈江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单位会同当地镇、村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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