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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独立发电厂租用电力通信线路费用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独立发电厂租用电力通信线路费用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9]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独立发电厂租用电力通信线路费用的请示》(鄂电司财[2008]32号)收悉。为满足我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需要,你公司投资建设了较为完善的电力通信网络,为上网电厂调度运行、实时通讯、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
七条
规定,你公司通信网络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不对社会经营的企业专用通信网,可比照公用电信网价格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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