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鄂州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9]224号)
鄂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鄂州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请示》(鄂州价房服 [2009]52)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鄂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小组意见,你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鄂州市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鄂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鄂州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鄂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级别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Ⅰ
| 2047
| 921
| 440
|
Ⅱ
| 1493
| 719
| 338
|
Ⅲ
| 1070
| 492
| 239
|
Ⅳ
| 753
| 338
| 204
|
Ⅴ
| 467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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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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