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取灵活的土地置换支持政策。对因灾需要异地搬迁的企业,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供地的,可按原供地方式进行供地。
七、实行缓收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对因灾需要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可缓一年收取土地出让金;缓收土地出让金期间,免收土地出让金利息。
八、支持受灾土地使用者筹集救灾资金。对因灾重建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他项权利筹集救灾资金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给予办理,支持受灾企业或个人尽快融资、尽快恢复生产。要积极探索利用农村宅基地抵押筹集救灾资金新路径,支持个人重建家园。
九、积极包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因灾需要异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凡原址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建新地块,将建新地块与复垦地块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十、无偿提供建新区农民回迁房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恢复重建的,对建新地块中用于农村居民回迁用地的,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十一、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恢复重建的,建新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有偿出让土地所获得土地收益中,属于政府留存的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项目区,重点用在项目区内农村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十二、积极申报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重点组织受灾地区积极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争取省对灾区恢复重建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十三、统筹各类涉农资金用于灾区土地综合整治。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聚合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开发建设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重点用于灾区土地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