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1年起,由人社、教育部门组织,每4年开展一次名校长、名教师和素质教育特色示范学校评选表彰活动。
6.加强师德建设,落实“五条禁令”,对公办教师擅自办班或参与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等行为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域义务教育的教育管理、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普及程度、素质教育等项工作的均衡发展。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完善“普九”复查机制,确保流失率控制在3%以内。
2.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城区政府要确保改制校退回公办后,办学经费标准不降低,并负责逐步偿还学校债务。
3.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三年内基本达标。
4.严格执行《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农村重点加强初中寄宿制和乡镇中心小学建设。调整中原有教育资产,通过置换或出售等方式所得收益全额用于教育。
5.确保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职称聘评、医疗保险和终身学习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依法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城区改造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同步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问题。
7.强化教育和管理,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
(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合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教育部门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指导学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改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项,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要在教师职称、工资、表彰等方面按规定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公安部门要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司法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建设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积极支持中小学建设;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积极支持中小学建设;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