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2.严肃查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提前招生或初中学校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以设立实验班等名义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以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等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2010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五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资格。暂停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不允许将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5.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公办学校任职的公办教师不得擅自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兼职;研究解决改制校转为民办校的公办教师的管理办法。
6.公办学校不允许收取择校费或其他变相违规收费,不允许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民办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大学区”建设
1.坚持以1所优质资源校为中心,吸纳周边不同层次3-4所学校组建大学区,实现设施资源、课程资源、师资资源等共享共用。
2.建立大学区专项经费,设立学片长奖励经费、城乡学校教师、管理者交流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推进大学区校长和教师交流,原则上校长、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都要在“大学区”内进行交流。交流比例为起始年级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整体的50%左右。
4.健全激励机制,评选大学区工作的示范区,对评出的示范大学片、学片长、优秀教师给予一定奖励。
5.对大学区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测,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推动大学区规范有序、科学均衡发展。
(三)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化课程改革,建设学校特色文化。
2.建立规范科学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把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均衡化水平、优质资源共享水平作为主要指标。年内,城区教育教学管理A类学校达到90%以上。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课程,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坚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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