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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暂缓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调整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暂缓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调整措施的通知
(鄂价电[2009]1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期,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就集中解决全省综治维稳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对物价部门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充分履行价格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调整措施

  除执行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规定外,今年下半年我省暂缓出台涉及增加群众消费支出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上调政策。包括暂缓上调部分城市供水价格;公路客运车站站务费收费标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必须自觉维护省委、省政府决策的严肃性,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组织对涉及民生价格的调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着眼于当前矛盾突出的价格问题,认真组织调研,特别是对于一些民生价格热点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加强研究分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对策建议,同时,研究制订价格调整的各项预案,为今后的价格调整工作打好基础。要正确处理好疏导价格矛盾与促进地方发展的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价格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一是努力保持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认真做好对粮油肉禽蛋菜奶、医疗服务、交通运输、旅游等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对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二是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整合力量,突出抓好涉农收费和化肥价格、涉企收费以及电力、交通运输、成品油、环保、教育、医药价费等涉及民生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乱收费、乱涨价现象;同时,加强国家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三是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价格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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