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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工商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因洪涝灾害而损坏,不能继续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在辖区内异地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只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不需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经营的,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产权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费。

  五、对受洪涝灾害破坏严重,重建急需资金,注册资本金不能如期到位的公司制企业,可以将实收资本到期日顺延半年。对因洪涝灾害延误年检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暂缓至下一年度年检,工商部门不按违规处理。

  六、受灾区域内,本年度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免费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平台系统软件。

  七、积极为受灾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出资登记,免费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搭建金融机构与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对接平台,帮助灾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八、加大培育发展灾区农村经纪人的工作力度,增加灾区农村经营型辅导员的义务培训名额。引导和鼓励农村经纪人深入灾区开展经纪活动。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在灾区发展连锁配送,指导企业及时向灾区连锁配送网点供应质优价廉商品,满足灾区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九、积极支持、引导、带动企业和农户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恢复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广告宣传的作用,协调广告企业和媒体为灾区提供所需的策划、设计、宣传。

  十、搞好对合同签约、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特别对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管,本着维护合同签订相对弱势一方的原则,做好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维护灾区企业和群众的利益。

  十一、强化食品质量监管。监督经营者下架退市浸水、超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严禁销售无进货票据的食品,严禁死亡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流入市场,防控灾后食源性疫病的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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