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0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 《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9日
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局)
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水袭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帮助受灾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夺取抗洪抢险救灾的全面胜利,现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灾害面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维护市场秩序作为首要责任,把支持灾区建设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抗洪抢险救灾作为创先争优的最大实践,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灾区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审批大厅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全天候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建立服务快速通道,对需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工商事宜的受灾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实行专人负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来即办。
三、对因灾导致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丢失或损坏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由经营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登记档案后尽快补 (换)发;遗失和毁损声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媒体公告,免收各种费用;登记事项需办理变更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