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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10〕254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南泰对外经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1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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