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下列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 公民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活动的;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