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条例。”
二、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房产、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当地驻军以及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昌舰。”
六、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特别是高学历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七、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防卫作战、战备勤务、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