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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相关污染源企业: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制定了《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大气污染源管理,保证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凸显污染减排环境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全面落实“3*6+1管理模式”,着力提高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水平,确保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切实发挥其减排效用,保障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步实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环保报告制度,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实行月监察和季核查制度,加强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净化效率等措施,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满足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要求。
  三、重点监管范围
  本方案的重点监管污染源包括全市国控大气污染源和建有国家认可减排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目前,全市重点监管污染源为25家(见附表1)。本方案实施后新建污染减排设施的单位,在污染减排设施投运的同时,亦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污染减排设施管理
  各重点监管污染源单位,要健全污染减排设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环保专工,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和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发电锅炉减排设施脱硫、除尘效率分别达到90%和99.9%以上,非电锅炉减排设施脱硫、除尘效率要分别达到85%和97%,禁止私自开启烟道旁路、降低减排设施运行负荷和无故停运减排设施;要按照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档案,内容包括:环评文件、批复和“三同时”验收文件,限期治理决定、处罚决定书和整改验收材料,历史监测报告,基础信息表(格式见附表2或3)和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格式见附表4或5),以及煤炭、脱硫剂发票和煤质单的复印件等相关凭证,要求一源一档,所在地环保局需留存备份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负责组织落实,并于4月20日前完成。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在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的验收工作。
  (二)落实环保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各重点监管污染源实行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例行月报告制度和设施运行异常即时报告制度。要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设施运行月报表(格式见附表6或7)报所在地环保局;污染减排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要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所在地环保局备案;污染减排设施遇故障停运、在线监控系统(CEMS)或控制系统(DC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和传输数据的,要在故障发生的24小时内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并同步报告所在地环保局。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负责组织落实,5月份开始正式实行报告制度。
  (三)完善在线监测系统,提高监控能力
  1、完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2008年以前安装的38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26家企业要在3月底前对其实行第三方运营,并在4月底前完成与手工监测的比对和校准,通过市局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行;2009年计划安装的44套设备的43家企业要在4月底前确定企业设备安装方案,5月底前各相关企业按安装方案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和现场准备工作,7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8月底前完成设备调试、标定和联网,9月底前完成系统预验收,11月1日前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同步完成与手工监测的比对测试和验收。
  该项工作由大气处牵头,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测试(国控源每季度一次,其他源每半年一次),在4月底前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自4月份起,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在线监测月报表报大气处,月报表需包括各企业SO2、 NOx、烟尘三项指标的月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监测日数、超标率等统计数据。
  2008年以前安装的38套设备和2009年计划安装的44套设备企业名单见附表6。
  2、建设减排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系统(DCS)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所有脱硫设施(国家认可工艺)必须配置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否则国家不予认可脱硫设施的二氧化硫减排量。DCS系统要能实时记录机组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度、脱硫剂输送泵电流、氧化风机电流、脱硫岛PH值、烟气温度、含氧量、流量和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及脱硫除尘效率等参数,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具有实时上传DCS数据功能,且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能保存六个月以上。
  市环境监控中心的脱硫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控平台可实时采集各企业的DCS数据并贮存一年以上,可自动检索异常数据并进行自动报警,可随机调阅任一单位的设施运行参数和趋势曲线;现已建脱硫设施(属国家认可工艺)的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DCS系统的建设,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新建脱硫设施单位要与建设工程同步完成DCS系统建设,并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运行。未按要求配套建设DCS系统的脱硫工程,市环保局将不予验收和不予支付工程的政府补贴资金;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在6月底前完成脱硫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并投入运行。
  该项工作由大气处牵头,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市环境监控中心和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监控平台的建设和各企业DCS系统的联网工作。
  3、建立异常在线监测数据限时查处制度
  市环境监控中心在发现企业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和设施运行状态参数出现异常报警时,要在24小时内通报企业所在地环保分局,接警的环保分局要在三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市监控中心,由市监控中心在二日内将分局反馈的查处结果报大气处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四)实行月监察制度,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根据国家总量减排核查办法,每月对重点监控源的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通过对污染减排设施的DCS和CEMS数据、运行台帐及相关凭证(如煤票、脱硫剂发票、煤质单、相关原始记录)的审查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现场检查,对企业月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实认定,发现企业弄虚作假、谎报和瞒报数据、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减排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在每月25日前,将填有监察结果和处理情况的月报表(见附表7或8)报市局大气处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该项制度从5月份起实施。
  (五)建立季度核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
  从第二季度起,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国家总量核查办法,每季度对重点监控源减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结合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每季度落实异常在线监测数据限时查处制度和月监察制度的情况,对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相应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六)落实综合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对于企业存在的谎报和瞒报数据、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减排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公众监督等手段予以制裁。对于初次发现上述行为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第二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依法从严处罚和增缴排污费,并通报市局法规处和宣教中心。由法规处负责不予出具企业年度环境守法证明,由宣教中心负责进行媒体公开曝光;第三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局审批处、大气处、法规处、宣教中心和环境监察支队。由审批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大气处负责通报省环保局和省物价局,申请扣减和取消电力企业的脱硫电价。由法规处负责通报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和市有关负责评优选先的管理部门,实施“一票否决”。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通报市监察局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
  各重点监控源单位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的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该项工作由法规处牵头,各所在地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

  附件:1.沈阳市重点监管大气污染源企业名单
  2.沈阳市电力企业基础信息表
  3.沈阳市燃煤大型锅炉房基础信息表
  4.沈阳市燃煤电厂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5.沈阳市燃煤锅炉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6.沈阳市安装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名单
  7.沈阳市燃煤电厂减排设施运行月报表
  8.沈阳市燃煤锅炉减排设施运行月报表

  附件1
  沈阳市重点监管大气污染源企业名单

序号重点源名称污染源类别行政区
1沈东热源厂国控源大东
2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国控源于洪
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分公司国控源、减排源苏家屯
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国控源张士
5沈阳抗生素厂国控源蒲河
6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国控源张士
7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国控源皇姑
8东北制药总厂国控源、减排源铁西
9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控源、减排源皇姑
10沈阳热电厂国控源、减排源铁西
11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国控源、减排源大东
12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控源、减排源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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